近日,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文,就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管理有关问题进行答复,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权属农业(畜牧)主管部门。全文如下: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鲁编办函[2015]30号
省畜牧兽医局:
鲁牧饲发[2015]5号文件收悉。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职权法定和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农业(畜牧)主管部门依法承担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工作。
(二)由省农业厅转进提请农业部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使用方向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只能向经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许可的饲料生产企业销售,防止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挪作他用。
(三)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盐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盐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盐业市场的监管,农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饲料添加剂和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管,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多头监管。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