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5日,齐河县盐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山东挑战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私自购进盐产品行为。盐务局于当日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
经现场检查勘验,在该公司加工车间内当场查获违规购进的氯化钠共计40吨,价格为每吨780元。本次货物由北京挑战饲料总部统一采购配送,主要用于加工饲料,销往山东各地。
齐河县盐务局经领导审批,对涉案40吨氯化钠进行查封,抽样取证,并作出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经齐河县盐务局委托,山东省盐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抽样产品孝感广盐华源制盐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盐堂”牌产品进行食用盐(无碘盐制盐)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无碘精制盐优级技术指标要求(氯化钠含量为99.65%)。
2015年7月20日,齐河县盐务局作出齐盐政处罚告字[2015]002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齐盐政责改字[2015]0021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同日送达该企业。
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齐河县盐务局复核认为,该企业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该企业又提出听证申请,经齐河县盐务局听证且案经领导集体讨论审批,2015年8月10日,齐河县盐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规盐产品40吨,罚款93500元。
该企业不服处罚决定,于2015年10月9日向齐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次日,齐河县人民政府受理了该企业的复议申请。齐河县人民政府对齐河县盐务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齐盐政处罚字[2015]0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
该企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以齐河县盐务局作出处罚超越行政职权,处罚理由不成立、定性不准确为由,要求撤销齐河县盐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齐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12月23日,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齐河县人民法院认为,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工作。据此规定,齐河县盐务局作为本辖区内的盐业主管机构,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产品进行行政执法的权利。